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政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批复概算进行投资建设,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6日至6月4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fgwtzk@bjdx.gov.cn
2.电话:010-81296305
附件1: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起草说明.docx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6日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批复概算进行投资建设,促进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政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严格控制超概算行为,加强项目超概算管理,制定本文件。
第二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条 项目批复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三条 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深入充分开展论证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完善细化建设内容。杜绝因考虑不够全面、工作深度不足、功能设置不合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外围市政配套不足等造成的概算增加。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随意增加配套设施等造成概算增加。
第四条 项目单位需保证项目完整性和建设标准,严禁报大建小、甩项落项、变更建设内容等减少项目完整性,严禁变更材料、构配件、设备等降低建设标准。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申报决算,因特殊原因无法申报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申报决算。
第三章 概算调整范围
第六条 概算调整原则上仅限于以下情况:
1.对于确属新政策、新规定、新标准的实施,造成项目概算确需增加的,须制定部门或责任部门出具针对具体项目的明确意见,作为办理概算调整的依据。
2.对于国家、北京市规定的标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项目单位、行业部门应当在立项前详细列明拟实施内容,针对内容、数量、资金等变化情况逐项列明与规定标准的差别,形成项目建设标准清单,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一把手签字加盖公章,作为办理概算调整的依据。
3.对于工程滞后等原因造成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协调解决。确需增加概算的,应明确责任单位并处理意见落实后调整。
4.区长专题会及以上级别会议确定调整概算的。
第四章 概算调整决策
第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按照事前报批原则履行概算调整。不得以交付期限紧、周期短、任务繁重等理由继续施工,严禁边超概算、边施工现象存在。
对于未经批准造成概算增加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方可履行概算调整。
第八条 按照“谁决策、谁变更,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区政府投资项目分级决策机制等要求,分级决策概算调整。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10%以下的概算变更,由分管区领导批准。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10%以下的概算变更,由常务副区长、分管区领导批准。
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概算变更,或总投资1亿元以下但10%(含)以上的概算变更,由区长专题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区领导决策批准概算调整后,由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核定概算调整具体金额。
第十条 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预备费优先用于解决概算调整,预备费不再由项目单位决策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概算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第五章 项目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季度开展项目概算核查工作,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概算执行等情况。对于发现超概算的,一律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将概算控制纳入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履行概算管理职责,严格执行项目概算。
第六章 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明确概算控制内容,将超概算与服务费用挂钩。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须履行概算控制监督职责,并将概算执行情况纳入监理记录。
第十七条 对由于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的,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第十八条 发生概算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单位开展责任倒查和追究工作。对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批准超概算的,由区纪委区监委追究项目单位、代建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各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本意见要求,如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大兴区关于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现实的暂行办法》,将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区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镇、街道、园区、公司等单位按照本文件制定其投资和管理项目的概算管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须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原则,针对具体项目制定概算控制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其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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