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和《大兴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计划(2017年-2020年)》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基层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对部分2018年基本建设完成的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下简称"驿站")提前给予约80%的建设补助,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暂按25万元、农村幸福晚年驿站暂按30万元进行补助,等各驿站建成并提供全部有效文件材料后,将按照区老龄办《关于对2017年社区(村)养老驿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实施方案》(京兴老办[2017]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测算每个驿站应享受的补助资金额,如果超过提前下达的资金额,将给予补齐不足部分。这次驿站建设补助共涉及8个街镇的12家驿站,共发放资金3300000元。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金分配对象
列入了各街道、镇2018年建设计划,并已开工建设,且街道、镇确保2018年年底前建设完成并运营的驿站。名单见附件1。
二、资金补助原则
根据驿站的设施来源、建设规模、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对已纳入计划,且符合条件的驿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在驿站建设补助中,坚持谁投入补助谁的原则。如果是政府和运营方共同投入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所有由这次补贴资金购置的设备、器材要列入到政府投入资产帐目。
三、资金使用原则
对驿站建设给予的一次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驿站设施的设计、建设、检测费用,装修改造费用、内部设备器材的购置费用和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等。有关驿站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要求请见附件2。
这次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用于服务对象的消费支出。
四、资金监管要求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作为驿站建设的主责单位,要负责对本辖区驿站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的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和跟踪检查,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使用、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各项目单位及时进行资金决算,把合同、财务凭证等有关项目补助资金支出的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备查。对查实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要及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退缴区财政局,同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将责任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各项目单位要做好接受市、区审计部门对此项资金审计的准备工作,要经得起上级单位检查和审计。
五、资金使用特别要求
第二批发放的12家驿站建设补助资金为提前下达的部分资金,这批驿站在完成全部相关材料,进入试运营期,并经市相关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各街镇接到区老龄办的批复后,才可以将补助资金下拨到相应的项目单位,并作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附件1、提前下达部分2018年建设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第二批)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发放表;
2、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设施设备基本配置明细参考表。
大兴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联系人:郝西辰、高园园 联系电话:61298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