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京政发〔2021〕3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优质总部企业集聚,提升对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和带动性,结合大兴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swwhm@bjdx.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桐城行政办公楼71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1298246
4.传真:010-81298246
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大兴区加快吸引总部企业新六条(征求意见稿)
根据《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京政发〔202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优质总部企业集聚,提升对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和带动性,结合大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持范围:2022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或迁入大兴区并经北京市总部经济联席会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一条 总部企业开办补助。对符合支持范围的跨国公司全球总部,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支持范围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含亚太区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支持范围的其他总部企业,按照实收资本规模,最高补助1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比例为40%、30%、30%。
第二条 总部企业经营性用房补贴。对符合支持范围的总部企业,购买(自建)和租赁用房,必须为区内经营性用房,含办公楼宇和厂房给予支持。对于购买(自建)用房的,同一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比例为40%、30%、30%;对于租赁用房的,给予连续三年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购买(自建)和租赁用房转售转租或改变其用途,租用期应不少于5年。
第三条 总部企业招商奖励。对在总部企业招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促成项目成功落户大兴,并在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含个人),根据所引进总部企业区域贡献,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标准按照《大兴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总部企业实体化经营奖励。鼓励存量总部企业在大兴区增设投资中心、研发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开展境内外收购、国际营销等实体业务,根据机构人员数量、办公空间、业务经营情况,经认定后给予总部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给予市级总部奖励政策的配套资金。获得市级奖励的总部企业,按照市级政策的规定,区级配套30%的奖励资金。
第六条 完善总部企业配套服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可享受人才服务、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配套政策支持和提供便利化服务。
本办法系原则性条款,具体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和初审,纳入全区1+N政策管理体系。同一企业的同一申报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区级其他相关政策,并签订入区对赌(合作)协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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