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市文化和旅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统筹规划本区文化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部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本区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旅游设施建设,参与国家、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本区旅游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负责制定本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本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本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本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
(八)负责制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文物保护管理、安全监管、实施保护工程。
(九)统筹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十)指导、协调本区群众文化工作,管理社会文化事业,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管理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
(十一)负责本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文化和旅游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指导促进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三)配合区委宣传部门指导本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指导、管理本区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宣传、推广工作,负责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