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bgs/ZK-2023-000239
  • 发文单位: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 信息名称: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关于印发《“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临管发〔2022〕48号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1日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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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关于印发《“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机场办、新航城公司: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管理办法》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通过2022年11月21日主任专题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目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北京营商环境5.0版改革任务,积极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以下简称临空经济区)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1〕18号)及《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6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临空经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土地出让的经济效益、创新特色、资源消耗、绿色低碳等系列标准,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建立项目建设综合服务工作机制,形成以“评估可共享、出让有标准、承诺即批复、全程包服务”为理念的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模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临空经济区范围(50平方公里)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组织实施】成立临空经济区“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改革领导小组)。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空区〈大兴〉管委会)专职副主任担任组长、临空区(大兴)管委会分管相关工作的主任助理担任副组长,临空区(大兴)管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改革领导小组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决策改革重大事项。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临空区(大兴)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出让前准备

  第五条 【地块前期开发】由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部门确定拟出让地块的通平条件。在项目施工阶段保证临水临电及施工必要条件需求,即通水、通电、通路与土地平整;在项目完工之前达到“十通一平”基础配套要求,即通市政道路、自来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热力、电信及有线电视。

  第六条 【区域评估】依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环境、水、交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京规自发〔2020〕280号)和《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改革创新 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方案》(京规自发〔2022〕43号)文件要求,在临空经济区范围内推行环境、水、交通等区域评估工作。规划部门根据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进度,启动区域评估工作。

  根据评估情况,明确建设项目在资源消耗、绿色低碳等方面的准入要求,将区域评估成果及审查意见中有关生态环境、水、交通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土地出让前告知建设单位。对评估范围内的符合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采取相应的简化审批措施。推进临空经济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

  第七条 【标准地指标体系】按照区域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街区控规、产业规划、综合指标体系及区域评估成果,结合不同产业特点分类建立健全标准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创新特色指标、资源消耗指标、绿色低碳指标。建立标准地指标体系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由各项指标责任部门提出修订意见。

  第八条 【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临空经济区审批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大兴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0〕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参考北京市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编制临空经济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管理,结合临空经济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扩大告知承诺审批事项范围。

  第三章 土地出让

  第九条 【地块定标】根据《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标准地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京临管发〔2021〕37号),由临空经济区负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营商服务等工作的部门根据标准地指标体系,结合相关区域评估、街区功能定位、项目准入等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经济效益指标、创新特色指标、资源消耗指标、绿色低碳指标的具体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十条 【按标出让】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标准地地块具体控制性指标要求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工作。企业竞得土地后,与临空区(大兴)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同步签订《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履约监管协议》)。《履约监管协议》中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开竣工、投达产等履约标准,以及监管措施、验收办法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审批服务

  第十一条 【部门联动服务】依托临空经济区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集中办理的优势,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发改、规自、人防、环保、园林等多个相关事项协同办理。在企业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由临空区(大兴)管委会相关部门组织集中回复“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相关意见,为项目实现“一天办N证,拿地即开工”提供高效服务。

  第十二条 【综合告知承诺审批】对纳入“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审批事项,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实行“综合告知承诺”,即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根据意愿一次性承诺。通过“一张综合告知承诺书”,企业进入“一个窗口”,提交“一套资料”。审批部门并联审批,加盖“一枚印章”,实现“一单告知、一窗办理、一站办结”。通过“综合告知承诺”实现“一天办N证”,即城建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水影响评价审查等审批事项同时办结。优化完善审批服务,推进告知承诺全程网办,大力压减办理时限,探索实现远程签署告知承诺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告知承诺事项核查管理办法(试行)》(京临管发〔2021〕39号),健全告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核查机制,探索承诺内容在线核查。针对告知承诺违诺失信行为,根据事项特点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核查管理与临空经济区信用评价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将核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抄送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对接工作。

  第十四条 【对标验收】根据《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标准地指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京临管发〔2021〕46号),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对项目进行对标验收。项目未通过标准地指标验收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达产复核】按照《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标准地指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京临管发〔2021〕46号)的相关要求,项目在达产期限届满前,相关部门对照《履约监管协议》中确定的经济效益、创新特色、资源消耗等指标开展达产复核验收,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违约管理】因项目方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未按约定的建设进度完成竣工、未通过标准地指标验收,或达产复核不合格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相关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临空经济区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与评价管理机制,形成“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审批改革创新”联动的工作模式。根据临空经济区审批部门批后核查结果,结合相关市区行业管理部门的事后监管结果以及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并按规定进行分值评定、等级评价、分级管理、评价结果应用及信用权益保护等。

  第十八条 【建设数字地图】构建“交互式”标准地数字地图,实现已成交、已公告、计划出让的标准地信息、周边交通及商业等配套设施信息的可视化展示,提供项目准入门槛咨询、地块信息咨询、政策规划咨询等交互式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法律、行政法规等对本办法涉及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临空区(大兴)管委会负责解释。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北京营商环境5.0版改革任务,积极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以下简称临空经济区)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1〕18号)及《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6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临空经济区工作实际,就开展“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工作要求,立足临空经济区战略定位,紧紧围绕促进“五子”联动落地,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导向,对标国际,立足实际,全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际标准,创新示范。充分落实临空经济区“国际交往中心功能承载区”的战略定位,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形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制度创新体系,突出临空经济区在体制机制创新中的改革先锋地位。

  2.坚持放管并重,优化服务。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的改革决策部署,注重“放管服”并举,探索高质量发展目标下的新监管模式、服务模式,实现减审批、提效能、优服务,提升监管与服务水平。

  3.坚持依法明责,简化审批。在确保依法、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审批制度,加快审批流程再造,实现审批责任从政府部门一方担责到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共同履责的转变,实现审批方式从实质性审查到形式审查的转变。

  4.坚持智慧赋能,平台共享。以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效能,搭建临空经济区审批、监管数据共享协作平台,增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能力。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一)工作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临空经济区范围(50平方公里)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紧抓创新机遇,充分利用“三区叠加”优势,对标国际一流,通过系统性地实施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最大限度地提升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及相应的配套服务质量,助推项目“早落地、早投产”,将临空经济区打造为北京市营商环境的先进区域和全国自贸区审批改革的标杆。

  三、重点任务

  临空经济区“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工作主要包括出让前准备、标准地出让、审批服务、监督管理及配套工作等重点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

  1.推进地块前期开发

  加快临空经济区土地储备整理工作,明确拟出让地块的通平条件。在项目施工阶段保证临水临电及施工必要条件需求,即通水、通电、通路与土地平整;在项目完工之前达到“十通一平”基础配套要求,即通市政道路、自来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热力、电信及有线电视。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为改革措施落地提供坚实基础。(规划建设部、土地一级开发主体)

  2.开展区域评估

  依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环境、水、交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京规自发〔2020〕280号)和《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改革创新 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方案》(京规自发〔2022〕43号)要求,在临空经济区范围内推行环境、水、交通等区域评估工作。规划部门根据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进度,启动区域评估工作。各专项评估的范围应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评估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技术要求,并充分利用已有的各专项规划成果。

  根据评估成果,明确建设项目在资源消耗、绿色低碳等方面的准入要求。将评估成果及审查意见中有关生态环境、水、交通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土地出让前告知建设单位。

  区域评估成果供入区的建设单位无偿使用。对评估范围内的符合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可采取直接准入、许可准入、备案制、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等简化审批措施。推动临空经济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实现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规划建设部、综合审批部、土地一级开发主体)

  3.建立健全标准地指标体系

  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前提下,依据临空经济区街区控规、产业规划、综合指标体系等上位规划,建立健全标准地指标体系,针对不同产业类型的项目,明确经济效益、创新特色、资源消耗、绿色低碳四大类指标的具体要求。建立标准地指标体系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由各项指标责任部门提出修订意见。(规划建设部、发展改革部、营商服务部)

  4.动态调整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大兴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0〕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以北京市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为基础,充分论证事项的办理流程、监管办法,结合临空经济区信用体系建设,动态调整临空经济区采取告知承诺审批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综合审批部)

  (二)标准地出让

  5.地块定标

  根据《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标准地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京临管发〔2021〕37号),由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地块定标工作,发展改革、营商服务部门在项目入区审查阶段提出拟出让地块经济效益类、创新特色类、绿色低碳类指标要求。(规划建设部、发展改革部、营商服务部)

  6.按标出让

  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审议通过的标准地地块具体控制性指标,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工作。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临空区(大兴)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履约监管协议》)。《履约监管协议》规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开竣工、投达产等履约标准,以及监管措施、验收办法和违约责任。(规划建设部、营商服务部、发展改革部)

  (三)审批服务

  7.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依托临空经济区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集中办理的优势,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发改、规自、人防、环保、园林等多个相关事项协同办理。在企业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由临空区(大兴)管委会相关部门组织集中回复“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相关意见,为项目实现“一天办N证,拿地即开工”提供高效服务。(综合审批部、规划建设部、营商服务部)

  8.实行综合告知承诺审批

  在企业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对纳入“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审批事项,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实行“综合告知承诺”,即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根据意愿一次性承诺。通过“一张综合告知承诺书”,企业进入“一个窗口”,提交“一套资料”。审批部门并联审批,加盖“一枚印章”,实现“一单告知、一窗办理、一站办结”。优化完善审批服务,推进告知承诺全程网办,大力压减办理时限,探索实现远程签署告知承诺书。通过“综合告知承诺”实现“一天办N证,拿地即开工”,即城建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水影响评价审查等审批事项同时办结。(综合审批部、规划建设部)

  (四)监督管理

  9.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告知承诺事项核查管理办法(试行)》(京临管发〔2021〕39号),健全告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核查机制,探索承诺内容在线核查。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已作出的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由有权行政主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针对告知承诺违诺失信行为,根据事项特点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核查管理与临空经济区信用评价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将核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抄送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对接工作。(综合审批部、规划建设部)

  10.对标验收

  根据《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标准地指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京临管发〔2021〕46号),项目竣工后,由营商服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对项目进行对标验收。项目未通过标准地指标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相应违约责任。(营商服务部、综合审批部、规划建设部)

  11.达产复核

  按照《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标准地指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京临管发〔2021〕46号)的相关要求,项目在达产期限届满前,相关部门对照《履约监管协议》中确定的经济效益、创新特色、资源消耗等指标标准开展达产复核验收,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营商服务部、发展改革部、规划建设部)

  12.违约管理

  因项目方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未按约定的建设进度完成竣工、未通过标准地指标验收,或达产复核不合格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相关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营商服务部、规划建设部)

  (五)配套措施

  13.建立综合服务工作机制

  建立综合服务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社会投资主体提供前期辅导、技术咨询、全程代办帮办等服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各项中介服务,建立综合服务队伍。社会投资主体可通过线下到访临空经济区综合政务服务大厅、线上访问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平台两种方式,提出技术咨询、代办帮办等服务需求。营商服务部门负责定期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考核。(营商服务部)

  14.创新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编制临空经济区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信用评价标准,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管理体系,形成“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审批改革创新”联动的工作模式。审批部门根据行政审批、批后核查及市区行业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对行政审批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并按规定进行分值评定、等级评价、分级管理、评价结果应用及信用权益保护等。(综合审批部、规划建设部)

  15.建立标准地数字地图

  结合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信息平台建立“交互式”标准地数字地图。基本功能应包括可视化展示已成交、已公告、计划出让的标准地信息、周边交通及商业等配套设施信息,提供项目准入门槛咨询、地块信息咨询、政策规划咨询等交互式服务。(规划建设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改革领导小组)。由临空区(大兴)管委会专职副主任担任组长、临空区(大兴)管委会分管相关工作的主任助理担任副组长,临空区(大兴)管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改革领导小组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决策相关方案的重要事项。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临空区(大兴)管委会综合审批部。

  (二)保障资金支持

  临空区(大兴)管委会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改革涉及的各项工作任务所需费用按期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三)强调动态调整

  建立入驻企业反馈机制,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企业诉求。聘请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改革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企业反馈情况、第三方评估结果对实施意见等政策进行修正完善。

  (四)完善配套措施

  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改革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配套措施,相关工作纳入到临空经济区相关工作计划中。

  (五)建立容错纠错制度

  探索出台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信用管理等改革容错纠错免责办法。

  (六)注重宣传引导

  及时向临空经济区各单位宣传、解读改革政策内容,通过互联网、新媒体、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宣传改革理念和主要内容,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

  附件:1. 标准地指标体系(2.0版).docx

                  2. 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docx

京临管发〔2022〕48号 关于印发《“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