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

  • 基本信息
  • 法定职责
  • 领导简介
  • 内设机构
  • 所属机构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区国资委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六层

  办公电话:010-81296251

  传  真:010-81296219

  电子邮箱:gzwbgs@bjdx.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六层

  邮政编码:1026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8:00,节假日除外

  咨询服务的咨询方式:电话咨询

  咨询服务的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1: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服务的受理科室:办公室

  咨询服务的联系电话:010-81296251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网上投诉

  监督投诉受理科室:办公室

  监督投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1: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联系电话:010-81296251

  监督投诉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六层613室

  监督投诉邮政编码:102600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gzwbgs@bjdx.gov.cn

  监督投诉程序标准:

  一、来信办理程序

  1、登记。政工科负责对来信进行登记、编号。

  2、受理。政工科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信访人来信。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告知单”;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范围的,分别出具“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单”。

  3、报批。受理来信后,政工科报主管领导阅批,主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4、交办。政工科依据阅批意见,将来信转本机关相关科室、企业主管信访工作部门办理(附“来信事项交办单”)或直接办理。

  5、办理。对于转本机关相关科室或企业主管信访工作部门办理的来信,按要求时限,相关科室或企业主管信访工作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政工科协办有关信访事项。

  6、反馈。按要求时限,相关科室或企业主管信访工作部门将信访事项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到国资委政工科。

  7、阅示。政工科将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阅示。

  8、答复。政工科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附“处理意见告知单”),并按要求将办理结果报送有关部门。

  9、归档、结案。

  二、来访办理程序

  1、登记。政工科负责对来访进行登记、编号、接待、记录。

  2、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日内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告知单”;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范围的,分别出具“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单”。

  3、当场答复。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政工科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就当场给予答复。需要相关科室协助给予当场答复的,相关科室要责成专人到信访室给予答复。答复情况要做书面记录,报主管领导阅示。

  4、阅批。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政工科及相关科室都不能给予当场答复的,将来访事项形成书面材料报主管领导阅批,主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5、交办。政工科依据阅批意见,将来访事项转本机关相关科室、企业主管信访工作部门办理(附“来访事项交办单”)或直接办理。

  6、办理。对于转本机关相关科室或企业主管信访工作部门办理的来访事项,按要求时限,相关科室或企业主管信访工作部门对来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政工科协办有关事项。

  7、反馈。按要求时限,相关科室或企业主管信访工作部门将来访事项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国资委政工科。

  8、阅示。政工科将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阅示。

  9、答复。政工科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附“处理意见告知单”),并按要求将办理结果报送有关部门。

  10、归档、结案。

  三、电话信访办理程序

  政工科负责做电话信访记录,并参照来信、来访程序办理。

  注:

  以下情况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3、属于正在受理、办理中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4、凡是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以下情况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1、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查机关提起复查申请的。

  2、收到书面复查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核机关提起复核申请的。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法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办法。

  二、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三、加强指导推进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本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具有行业优势、保障大兴新城安全运营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集中,向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资源节约型产业集中。

  四、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五、加强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问题的职责。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十、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出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一、对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